《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些法律责任与你息息相关

浏览: 作者: 来源:微信公众号文章 时间:2025-06-20 分类:企业新闻


导读

导读


2025年3月15日,《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古树名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自然生态的宝贵资源,更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今天,我们飘之绿古树医生将从法律责任角度介绍《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如何保护这些珍贵的自然与文化瑰宝。

究竟什么样的树木才能被称为“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的定义(第二条)


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黄帝手植柏


中华第一柏



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习总书记手植高山榕


 位于莲花山公园



了解了古树名木的定义后,我们不难发现,古树名木因其树龄、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不同,需要不同程度的保护。


分级保护(第八条)


01

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02

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03

04

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制度为我们明确了不同等级古树的保护要求,但保护不仅仅是“不砍不伐”,还需要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科学管理。


采伐管理(第十四条)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移植管理(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01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02

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03

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无论是采伐还是移植,古树名木的保护都需要严格遵守条例规定。那么,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违反采伐移植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采伐和移植,日常生活中还有许多行为可能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接下来,飘之绿古树医生将为大家一一介绍哪些行为在条例中是被禁止的,以及违反这些规定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禁止行为(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01

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02

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03


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04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损害古树名木法律责任


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行为(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05

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06

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07

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损害古树名木法律责任


有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古树名木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行为,还与城市建设息息相关。


建设项目避让(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但如果未能避开保护范围,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未避开保护范围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不仅明确了古树名木的定义和保护要求,还详细规定了公民在保护古树名木中的法律责任。无论是采伐、移植,还是日常行为,我们都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守护这些珍贵的自然与文化瑰宝。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古树名木的守护者,让这份绿色遗产永续传承,生生不息。



编辑丨薛   格

初审丨曲颂荣

终审丨徐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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